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95號聲請人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
書記官楊婷婷┌───────────────────────────────────────────────────┐│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71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東│8,500元│ENA0000000│94年6月3日│││司│內湖分行││││├─┼─────────┼─────────┼─────────┼─────────┼─────────┤│2│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東│16,000元│ENA0000000│94年6月3日│││司│內湖分行││││├─┼─────────┼─────────┼─────────┼─────────┼─────────┤│3│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東│18,000元│ENA0000000│94年6月3日│││司│內湖分行││││├─┼─────────┼─────────┼─────────┼─────────┼─────────┤│4│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東│14,000元│ENA0000000│94年6月3日│││司│內湖分行││││├─┼─────────┼─────────┼─────────┼─────────┼─────────┤│5│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東│16,000元│ENA0000000│94年6月3日│││司│內湖分行││││├─┼─────────┼─────────┼─────────┼─────────┼─────────┤│6│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東│54,000元│ENA0000000│94年6月3日│││司│內湖分行││││├─┼─────────┼─────────┼─────────┼─────────┼─────────┤│7│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東│15,000元│ENA0000000│94年6月3日│││司│內湖分行││││├─┼─────────┼─────────┼─────────┼─────────┼─────────┤│8│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東│18,000元│ENA0000000│94年6月3日│││司│內湖分行││││├─┼─────────┼─────────┼─────────┼─────────┼─────────┤│9│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東│15,360元│ENA0000000│94年5月31日│││司│內湖分行││││├─┼─────────┼─────────┼─────────┼─────────┼─────────┤│0│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東│4,300元│ENA0000000│94年5月31日││1│司│內湖分行││││├─┼─────────┼─────────┼─────────┼─────────┼─────────┤│1│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東│29,840元│ENA0000000│94年5月31日││1│司│內湖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