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一一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許翠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宏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一一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許翠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宏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