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後淨重零點零貳公克),應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所移送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含袋重0‧一公克,驗餘後淨重0.0二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持有人甲○○已經不起訴處分(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六一號),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毒品,依該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經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上開如主文所示之物,係經查獲之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宣告沒收銷燬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賢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