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一二二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 律師被上訴人青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上訴人本人應親自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吳上晃~B法官滕治平~B法官楊明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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