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一號
原告甲○○
丙○○訴訟代理人 葉秀美 律師被告乙○○住訴訟代理人 廖宜祥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依據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回復原狀之規定,請求被告塗銷抵押權登記,惟經查: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並無準用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原告應有誤會,請於右開庭期前補正請求權基礎。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佩韻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黃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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