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335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重小字第335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謝昌輝
被   告  林哲維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重小字第335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8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下
午1時,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王品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四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萬捌仟陸佰柒拾貳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王品媛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王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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