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549號
原 告 黃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浩鋒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詹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