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54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張嘉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 皇甫正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70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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