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562號
原 告 鄭貴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宗弦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7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