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173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簡字第173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吳妙壽
複代理人   謝文祥
被   告  羅輯
       羅清圳
       郭淑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捌佰貳拾伍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羅輯前就讀輔仁大學時邀同被告羅清圳
、被告郭淑雅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借款額度新臺幣(下
同)800,000元之放款借據,依借據第4條第2款,原告憑被
告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5筆,金額
共計252,786元,並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
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郵局一年期定期利率
依教育部之公告加碼若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付息時,除
按約定利率計息外,並分別按遲延還本付息加計違約金,本
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借款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借款約定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羅輯自108
年1月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依約已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
,自應負清償責任,迄今尚欠本金214,825元、約定利息及
違約金未還。又被告羅清圳、被告郭淑雅為連帶保證人,亦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迭經原告催討未果之事實,業據提出本
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371號支付命令暨失效通知、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等件為證。被
告3人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
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王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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