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及反訴原告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反訴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柒仟零伍拾肆元、新臺幣肆拾肆萬零捌佰零肆元,分別折合銀元叁拾玖萬伍仟陸佰捌拾伍元、銀元壹拾肆萬陸仟玖佰叁拾伍元,合計應徵裁判費銀元捌仟壹佰肆拾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肆仟肆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正禧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李巧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