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三○八號
原告乙○
壬○○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揚 律師住台北市○○○路○段○○○號十二樓被告丑○○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巷○○號
陳素卿 住台北縣永和市○○街○○○巷○○號己○○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巷○號子○○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巷○○號四樓右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 律師被告庚○○住
卯○○○住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四樓寅○○住台北市○○區○○街四九之一號三樓丁○○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巷○○號二樓癸○○○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巷○號四樓辰○○○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巷○號二樓丙○○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巷○○號三樓右一人訴訟代理人戊○○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巷○○號一樓被告辛○○住台北縣永和市○○街路○○○巷○號
甲○○住台北市○○路○○○巷○號二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提出台北縣永和市○○路○○○巷十、十二、十四、十六號之建物登記簿謄本到院。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白光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B書記官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