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貳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執行羈押,嗣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裁定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