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交易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五0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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