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四六號
原告財團法人 軒轅教 兼法定代理人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因屬不能核定,視為銀元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元,折合新臺幣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