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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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八號
上訴人 周明耀
彭月嬌 被上訴人 陳德宏
添誠交通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馮阿雲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業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十二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慶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