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44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44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四二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廿一日所為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四二一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刑法第三百二十條之竊盜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罪,被告竟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楊貴志法官溫耀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明琴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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