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邱川崎律師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貳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認為涉犯擄人勒贖罪且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理由與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國益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金保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