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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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再字第二一號
再審原告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李進勇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
黃雅羚 律師再審被告吉達興營造廠有限公司住基隆巿信五路二九號法定代理人 林清發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叁佰陸拾貳萬叁仟零叁拾捌元貳角,應徵裁判費伍萬肆仟叁佰肆拾陸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郭松濤法官黃豐澤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廖麗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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