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建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建簡字第5號
原   告 陞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鑫忠
被   告 真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7年7月4日所
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查兩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因本
院107年5月28日調解不成立當庭改簡易訴訟程序後曾當庭
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後於107年
7月3日依本院院內查詢結果之記載,本院誤認為原告逾期
未繳費而於107年7月4日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惟原告確
已於107年5月28日繳交上開裁判費,但該單據於本院前開
裁定前,仍未附卷,其後原告則已傳真其當日繳費之收據影
本,是仍應認原告已補正起訴所應具備之程式,本院前以上
開裁定駁回其訴即有違誤,應予撤銷。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書記官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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