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8776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李佳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國津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7年6月19日起訴請求被告王國津給付信
用卡消費款,惟查,王國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已於起訴前之100年11月12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原告對被告王國津之起訴
不合法,且已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