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2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日所為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七號第一審刑事判決,並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法官劉秀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俊龍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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