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5號聲請人甲○○被告乙○○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又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3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甲○○以被告乙○○之配偶身分向本院聲請停止羈押,依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所載,聲請人與被告原係夫妻關係,於95年6月1日業已離婚,現為家屬關係,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自得聲請停止羈押,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茲因一家六口全賴被告賺錢維持生活,因店內全靠被告掌廚及接單,如今被收押,家裡生活已經陷入困境,加上之前做生意向銀行貸款、周轉,每個月需支付利息以及還款,材料商每日催款,目前所有的經濟壓力全賴聲請人1人,聲請人必須面對龐大的債務壓力,又要扶養3個小孩,以及照顧年邁的公婆,爰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因恐嚇取財、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羈押,本院認為其涉嫌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復有共犯「 阿偉 」在逃,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4款、第8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經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四、本院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承辦檢察官徵詢意見認為:本案之上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等語。本院前調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68號卷宗,依同案共犯 羅士儒 之供述,被告涉有妨害自由、恐嚇取財之行為,犯嫌重大,且渠2人陳述不相一致,復有共犯「阿偉」在逃,本件犯罪事實亦有待釐清,本院認被告之上開羈押原因仍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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