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救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救字第57號聲請人乙○○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聲請人不服本院台北簡易庭民國97年9月25日96年度北簡字第36665號判決而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本院調閱聲請人95、96年度財產所得資料審核結果,以聲請人目前資力狀況,與本件應繳納之訴訟費用新台幣322,128元(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3,035,798元)相較,堪認聲請人應無資力支出此訴訟費用,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一份附卷可稽,且依其起訴之內容,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坤典
法官林秀圓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