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2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被訴傷害案件(96年度易字第1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審理96年度易字第173號被告甲○○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慶生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