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65號
原   告  周克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品大樓管理委員會間修繕房屋漏水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0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