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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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65號
原 告 周克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品大樓管理委員會間修繕房屋漏水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0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