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簡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80號
原   告  陳冠州
被   告  陳孟宜
       徐霞妹
       張鈺琇
       張陽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31日
所為104年度桃簡字第80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一(一)系爭土地之標示之「權利
範圍」欄更正前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之附表「更正後」欄
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31日所為之104年度桃簡字第80號判
決附表一(一)部分有顯然錯誤,依上規定,應更正如主文
所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葉作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沈佳螢
附表
┌────┬─────────────┬─────────────┐
││更正前│更正後│
├────┼─────────────┼─────────────┤
│權利範圍│原告陳冠州權利範圍100000分│原告陳冠州權利範圍0000000│
││之12;被告陳孟宜100000分之│分之12;被告陳孟宜0000000│
││108;被告張鈺琇100000分之│分之108;被告張鈺琇100000│
││12;被告張陽壽100000分之12│分之12;被告張陽壽100000分│
││;被告徐霞妹100000分之13│之12;被告徐霞妹100000分之│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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