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37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快良 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提出宜蘭縣○○鎮○○○段○○○○號土地、同段192建號建物之
 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其異動索引(權利人年籍均
 勿遮蔽)。
㈡提出上開土地、建物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㈢提出被繼承人 洪英菊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依法向法院
 聲明拋棄繼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