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補字第37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快良 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提出宜蘭縣○○鎮○○○段○○○○號土地、同段192建號建物之
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其異動索引(權利人年籍均
勿遮蔽)。
㈡提出上開土地、建物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㈢提出被繼承人 洪英菊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依法向法院
聲明拋棄繼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