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勞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勞簡字第5號
原   告  黃健治
      即 詹文馨
上列原告與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
壹拾元,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簡易訴訟程序應依民事訴訟77條之13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若未繳納裁判費,起
訴係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先位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
臺幣(下同)10萬3,211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備位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美金3,117元本息,備位部分金額依起訴時
即民國105年12月29日美元兌換新臺幣匯率31.93元
計算,應為9萬9,526元(計算式:31.93×3117=
99526,元以下四捨五入)。因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其主張之數項標的間並有先、備位之選擇關係,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
較高之先位聲明金額10萬3,211元,並應徵裁判費1,11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莊達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