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6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6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8087號),本院豐原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豐簡字第371號),移送本院刑事庭適用通常程序審判,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乙○○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更正如下,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據被告乙○○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得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鐘麗芳附表:
┌──┬───┬────┬──────┬────┐│編號│姓名│匯款時間│匯款地點│匯款金額│├──┼───┼────┼──────┼────┤│一│己○○│950905│嘉義大林郵局│28800元│├──┼───┼────┼──────┼────┤│二│丁○○│950905│臺中神岡郵局│14400元│├──┼───┼────┼──────┼────┤│三│ 朱月霞 │950905│大里仁化郵局│15000元│├──┼───┼────┼──────┼────┤│四│庚○○│950905│竹北光明郵局│30000元│├──┼───┼────┼──────┼────┤│五│甲○○│950905│屏東里港郵局│40000元│├──┼───┼────┼──────┼────┤│六│丙○○│950905│屏東潮洲郵局│24690元│├──┼───┼────┼──────┼────┤│七│戊○○│950906│臺南鹽埕郵局│16200元│└──┴───┴────┴──────┴────┘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