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一九五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玖拾壹萬貳仟壹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計息本金按該附表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甲○○○○○○邀同另一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
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向原告貸款二筆,分別借得新台幣(下同)五百五十五萬元及一百五十五萬元,共計新台幣七百一十萬元,被告應按期於每月二十三日將所欠金額按月返還,利息則分別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一及十點九六按月計算,利率機動調整之,若逾期一次即喪失分期攤還之權利,而應將所有欠款一次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又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遽被告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尚積欠本息六百九十一萬二千一百八十元,且迭經催討無效,依兩造借據第五條特約條款第三款之約定「借款人於借款期間未按期攤還本金或按期付息時,借款人及保證人均承認本借款之償還均喪失其期限之利益。」,另依借款契約條款第九條之約定,連帶保證人均自願拋棄先訴抗辯權。依此等規定,其約定借款業已到期,被告二人自應就所借款項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連帶負給付責任,為此依法起訴,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表、催收款項客戶往來明細表、戶籍謄本各二份為證。
二、被告方面:被告 李季嫻杜心慈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李季嫻、杜心慈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李季嫻邀同另一被告杜心慈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
二十三日向原告貸款二筆,分別借得新台幣(下同)五百五十五萬元及一百五十五萬元,共計新台幣七百一十萬元,被告應按期於每月二十三日將所欠金額按月返還,利息則分別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一及十點九六按月計算,利率機動調整之,若逾期一次即喪失分期攤還之權利,而應將所有欠款一次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又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遽被告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尚積欠本息六百九十一萬二千一百八十元,且迭經催討無效,依兩造借據第五條特約條款第三款之約定「借款人於借款期間未按期攤還本金或按期付息時,借款人及保證人均承認本借款之償還均喪失其期限之利益。」,另依借款契約條款第九條之約定,連帶保證人均自願拋棄先訴抗辯權。依此等規定,其約定借款業已到期,被告二人自應連帶負給付責任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表、催收款項客戶往來明細表、戶籍謄本各二份為憑。而被告二人雖係經本院依法為公示送達,然其等均未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準備書狀以為抗辯,依前開原告所提事證,自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二人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庭~B法官楊志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淑貞~f0~T40附表:
┌─┬───────┬────┬──────────┬───────────┐││計息本金│利率│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起算日│││(新台幣)││及計算方式│及計算方法│├─┼───────┼────┼──────────┼───────────┤│一│伍佰參拾玖萬│8.71%│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伍仟零肆拾元││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壹佰伍拾壹萬│10.96%│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柒仟壹百肆拾││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元││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點九六計算之利息。│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計息本金共計新台幣陸佰玖拾壹萬貳仟壹佰捌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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