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投刑簡字第60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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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投刑簡字第6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六ОО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二七二號)及移
主文甲○○連續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遠離被害人居所至少一百公尺之裁定,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九十三年度家護字第一一三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均更正為「九十三年度家護字第一一五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外,犯罪事實部分另更正、補充為「被告甲○○明知應遵守該民事保護令所裁定之情事,竟無視上開保護令,復基於概括犯意,連續於九十三年七月三日二十時三十分許及同年八月十三日十四時十五分許,藉故進入乙○○之現居地即南投縣竹山鎮延平里延平新村五十四號內,違反法院所為前述之裁定」;證據部分應補充「並有業經被告簽名之南投縣警察局竹山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四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被告先後二次違反保護令之行為,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而為,係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曾於九十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甫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並遞加之。另被告前述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十四時十五分許違反保護令部分之犯行,雖未據起訴,然經公訴人移送併案審理,本院認該部分與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聲請效力所及,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在清楚了解本院九十三年度家護字第一一五號裁定內容之情況下,竟仍連續違反,顯不尊重法院裁定,惟兩次侵入乙○○現居地後,均未騷擾傷害乙○○,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四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廖健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