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八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三年度戒毒偵字第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淨重零點零壹公克(包裝重零點壹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海洛因一袋【淨重○.○一公克(包裝重○.一九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含有海洛因成分,屬第一級毒品,此有該局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調科壹字第一六○○○二○五七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汎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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