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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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
乙○○戊○○丁○○丙○○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涂愛紳 律師被告台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士芳 被告己○○右列被告己○○因過失致死案件(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二五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