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竊盜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三四八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三四八號判處罰金五百元,緩刑二年,並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另犯竊盜罪,經本院於前揭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八月十日,以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六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嗣於九十三年九月七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前揭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游悅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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