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二四六號
聲請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阿滿 送達代收人 謝順興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就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二三七四號所提存擔保金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五年度乙類第一期債票乙張、票號85A00906E面額新台幣伍佰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債務人間假扣押事件,前依本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七四四三號裁定提存擔保金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五年度乙類第一期債票乙張、票號85A00906E面額新台幣伍佰萬元,而對債務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茲因債務人同意返還該項提存物,並提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等件為證,聲請返還其提存之擔保金云云,經核尚無不合。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臺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立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