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投刑簡字第6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投刑簡字第6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六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甲○○係民國000年0月0日出生,為年逾十八歲之及齡役男,明知即將接受徵兵處理,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以前往美國觀光之事由,向主管機關南投縣南投市公所申請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出境至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返國,並在役男出境申請書上切結「本人申請出境期限不得逾二個月,如屆期無故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接受徵兵處理,願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移送法辦::」等語,經核准後,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出境前往美國,期滿後竟滯留國外,未如期歸國,經南投縣南投市公所分別於九十二年五月六日、同年七月二十八日去函其母 黃笑笑 催其返國接受徵兵處理,仍未按時返國接受徵兵處理。
二、本件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行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按「徵兵及齡男子應受下列徵兵處理:一兵籍調查:就戶籍地行之。二徵兵檢查:完成兵籍調查後,就戶籍地行之。三抽籤:完成徵兵檢查後,就戶籍地行之。四徵集:依規定入營日期,就戶籍地行之。」、「經徵兵檢查之男子,應區分為常備役、替代役、免役體位。依下列規定服役:一常備役體位:為適於服現役者,應服常備兵現役;其超額者,得申請服替代役。二替代役體位:
服替代役。三免役體位:為不合格者,免役。」兵役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徵兵及齡男子應先接受徵兵檢查後,才可判定體位區分役別。本件被告經核准出境前,既尚未接受徵兵檢查,即無從判定其是否應接受常備兵之徵集,故核其所為應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聲請人認係犯同條例第四條第八款意圖避免常備兵之徵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罪,尚有未合,惟基本事實同一,爰變更聲請法條。又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罪,係於役齡男子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之際即已成立,而役齡男子嗣後於徵兵檢查無故不到,實為其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至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行為之必然結果,而屬其犯罪狀態之繼續,自不另論同條例第三條第三款之罪,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逃避徵兵處理,破壞兵役公平性、影響國家安全,於四十歲除役前,仍應依法履行兵役義務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觸犯刑責,本院認被告歷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當知有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以暫不執行宣告之刑為適當,爰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緩刑,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標準提高條例第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附錄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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