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四八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三三一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
場業,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電動遊戲機「東方之珠」肆
台、「葵花寶典」參台及「超級賓果連線」玖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相同,茲引用之。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
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
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