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五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二二七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之規定,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經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偵查中自白不諱,並有台南市警察局第
三分局海南分駐所臨檢紀錄表及照片三幀在卷可稽,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
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B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
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林育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論罪科刑條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
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