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秩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一七六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三月十四日中分一社維
字第00三六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拘留參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下午六時二十分許。
(二)地點:台中市○○路○段○○號十樓「仙莉賓館」一0七室。
(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 江椿吉 姦宿,代價新台幣柒仟元。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為警查獲。
(三)證人江椿吉之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