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交簡字第37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交簡字第三七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四五七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甲○○在偵查中之自白。(二)酒精濃度測驗值表
、台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照片、測試觀察職務報告書及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在卷可憑。又駕駛人呼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
五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零點一一%以上者,已屬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之不能安全駕駛之抽象危險犯,本件被告甲○○酒精濃度為每公升空氣中酒精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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