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0年度羅簡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羅簡字第二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丁○○
        乙○○
        丙○○
右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
第三○四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丁○○、乙○○、丙○○違反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
請許可之規定,未經許可入境,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
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國家安全法第六
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謝佩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藍友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附註法條: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一項
違反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入出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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