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沙簡字第五三三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呂勝賢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 律師
複代理人 張皓帆 律師
陳芝荃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贈與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三八一號傷害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原告涉有傷害犯罪嫌疑,經本院八十九年度易第三三八一號傷害案件刑事
訴訟進行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
,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得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