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89年度中簡字第346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四六三號
  原   告 丙○○○○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壹仟壹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係城市桂冠公寓大廈臺中市○○路○段○○○號之房屋所有權
人,其依規約應繳管理基金新台幣(下同)三萬元,並應繳自民國八十七年八月
至八十九年八月應繳之管理費一十七萬一千一百(182.5坪×50元/一坪一月×4
/3店面負擔全額之四分之三×25個月=171100)元,經催告仍置之不理,為此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提起本訴。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