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附民上字第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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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附民上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附民上字第26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有涵 訴訟代理人 謝震武 律師
李詩皓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法定代理人 劉榮宏 被上訴人即被告 康芳玉
蘇上豪 上列當事人間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上訴人不服台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0年度附民字第26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又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500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依附於刑事案件而存在。
二、本件被上訴人康芳玉等人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原審判決公訴不受理後,公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院以原審諭知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並將刑事案件發回原審更為審理,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依附於刑事案件,一併發回原審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更為審理,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郭豫珍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紀語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