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勞上易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上易字第63號上訴人琉明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佳翰 訴訟代理人 黃志騰
陳永來 律師 魏雯祈 律師 陳郁仁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潘明彥 律師被上訴人 袁美玲
林慧玲 張玉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哲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8月8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徐福晉法官詹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書記官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