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羅穎隆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件:
一、請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440元,即按本件債權人15人及債務人總人數共16人,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共5440元【計算式:(15+1)X10X34=5440元】。
二、聲請人、聲請人之配偶 韋秀美 及所扶養親屬 羅介豪 、 羅天豪 、 羅中豪 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聲請人之配偶韋秀美及聲請人所扶養親屬羅介豪、羅天豪、羅中豪98、99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聲請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五、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至101年2月20日止,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各為何(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等)?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六、請提出聲請人每月向威盛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繳納4000元靠行費、與配偶平均分攤之房屋貸款1萬8000元、社區管理費930元、水費600元、電費1000元、天然瓦斯費800元、有線電視收訊費550元、家庭電話及網路費用750元、聲請人個人行動電話費800元、交通費用2400元、教育費8625元等費用之相關單據或繳費證明,並請說明請說明聲請人現上班地點及所選擇之交通工具為何。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