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醫上易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醫上易字第11號
上訴人 江淑玲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 律師被上訴人桃新醫院即 許益成
吳澤鎏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聰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關於桃新醫院組織切片等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8月23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呂淑玲法官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書記官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