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更(一)字第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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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更(一)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更(一)字第74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任
2樓選任辯護人趙元昊律師
黃慧仙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30號,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陳坤地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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