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撤銷不動產信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510號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承豪 、林00間請求撤銷不動產信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林00」之姓名,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撤銷不動產信託事件,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林00之姓名,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書記官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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